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9〕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铜川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许可项目,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和代为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登记、公布、程序规范、评价、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登记、目录编制、项目公布,审核项目实施程序,协调、组织行政许可项目的评价。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机关为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章 项目备案
第五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负责编制市级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市级受委托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市级代为审核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变化情况,保证项目目录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