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规定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省政府立法计划中由安监局起草的法规规章和安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有关处室起草,必要时由局法制机构起草或牵头起草。局法制机构负责对需要上报的法规规章和提请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
(五)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及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和约束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向执法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由省安监局执法主体作出决定。
五、推进政务公开
(一)安监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和保密审查机制,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三)按照有关程序主动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作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其他相关政府信息,原则上依照规定依申请公开。
(四)安监局机关所公开的信息一般通过安监局网站、新闻发布会、办公驻地张挂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必要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予以公开。
六、加强行政监督
(一)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监督,按规定和要求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认真整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三)自觉接受市、县政府和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同时,加强对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