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直单位各类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必须限期撤销,其资金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进行划转。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收入或支出账户,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理。
(二)财政部门在代收金融机构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统一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并根据对不同的非税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分别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收缴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资金按规定定期划解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征收。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四)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义务人要及时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陕西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由缴款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市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开办非税收入收款业务,方便缴款义务人和执收单位缴款。
(五)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执收单位、受委托单位要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摊派非税收入,不得随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六)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造册报市财政局统一处置。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市财政局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七)将现行的财政票据简化为《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陕西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类,由市财政局统一从省财政厅领购、发放和管理。
四、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一)各类非税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纳入财政管理,编入部门预算。一是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纳入地方一般预算管理;二是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三是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等根据管理要求纳入财政专户或分步纳入预算管理。
(二)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进一步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要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和单位,支出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财政部门按照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财政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确保非税收入改革工作稳步推进。要建立非税收入等财政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等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