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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9〕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实行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界定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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