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鲁牧畜科发〔2009〕34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
《食品安全法》精神实质,准确把握畜牧兽医部门相关法定职责,结合《
畜牧法》、《
动物防疫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强化食用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要结合正在开展的“2009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大力推进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切实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要加大
《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力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增强畜牧从业者质量安全意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
现将《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农质发〔2009〕5号)一并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上意见和各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略)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