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卡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授权支付指令和《公务卡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从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程序。
(四)公务卡改革后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公务卡改革后,预算单位财务部门仍按现行财务报销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进行审核报销,对经审核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在公务消费中,未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否则,将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费用。单位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消费交易凭条和其他报销凭证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现行会计核算办法,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
(五)对公务卡的动态监控
公务卡发卡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划入公务卡的同时,应向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反馈信息,以满足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需要。发卡银行反馈的监控信息,应包括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的划款信息和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向商户付款的明细支付信息。
(六)公务卡代理银行的确定
1.凡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从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成为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2.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本地区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3.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定一家代理银行,与其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在试点阶段,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应保持一致。
四、公务卡改革中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推广应用公务卡制度是一项综合性改革,财政、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公务卡改革顺利进行。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组织公务卡改革试点和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对公务卡支付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
人民银行负责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业务管理有关制度,共同推进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加强对代理银行在公务卡推广应用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共同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