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形势分析,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评议考核,确保监管部门无障碍开展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检查和产品抽验,确保辖区内无制售假劣药品的黑窝点、无非法药集贸市场;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健全工作体系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二)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各区县要加强药品监管、卫生行政、公安、广电宣传等部门的组织协调,统筹打击制售假药工作。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方式销售假药的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药品案件。
(三)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违法广告查处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严格落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药品监管部门继续加强对药品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违法广告监管工作相关统计表制度和移送制度,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要暂停销售,对篡改审批内容的药品广告要及时上报审批机关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药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整治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严厉打击仿冒药品,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五)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和安排,强化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定价报销和监管等工作。药品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要加强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严格落实对中标企业质量、服务和能力的要求;要协调抓好我市药品“统一采购、统一招标、统一配送”工作。物价部门要合理制定和规范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