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鲁牧畜科发〔2009〕40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和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逐步好转。但是,部分地区种畜禽市场经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者的素质仍参差不齐,以低代次充高代次,超范围生产经营、未审先推、非法生产经营和许可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做如下通知:
一、依法审批,严把市场准入关口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是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主体。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必须先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具备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工商部门每年年检应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作为年检的主要内容。
二、坚持标准,认真审查生产经营资质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是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的第一关口,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规范化管理,配备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同志承担审核审批工作。审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照先预审、后会审,明确审核责任,实行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者在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审核、审批具体承办人员资格。
三、强化检测,切实搞好疫病防治
疫病防治是种畜禽生产的重要环节,种畜禽场要认真开展场内疫病净化,从源头遏制疫病的发生流行,防止疫病垂直传播,确保种畜禽安全;要做好规定动物疫病自检,并建立检测报告制度,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畜禽的疫病监测,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影响种畜禽质量的动物疫病,应监督种畜禽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种畜禽场要主动配合搞好疫病监测工作。疫病监测结果将做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四、加强监管,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