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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教人〔2009〕9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精神,我区决定从今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抓紧时间,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将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编办报告。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2.2009年自治区农村牧区初中特设岗位教师招聘计划
  3.2009年自治区农村牧区小学特设岗位教师招聘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编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改善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决定在我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特岗计划”实施的目标
  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牧区学校教师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牧区学校师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特岗计划”实施的范围
  “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包括我区“两基”攻坚旗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三少民族自治旗。
  三、“特岗计划”实施的原则
  1.国家统筹,地方实施。“特岗计划”是中央对西部农村牧区贫困和边远地区解决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国家提出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总量指导性意见,并承担教师工资性支出。自治区制定贯彻落实办法,并组织实施。受援旗县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2、改善结构,完善机制。实施“特岗计划”的旗县,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或结构性矛盾突出,财力比较困难,但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旗县。
  3、以初中为主,兼顾小学。“特岗教师”原则上应安排到农村牧区初中,适当兼顾乡(苏木、镇)中心校。人口较少的边境旗县、少数民族旗县和三少民族自治旗以及蒙古语授课学校可以安排在农村牧区生源较多的旗县所在地学校。
  4、相对集中,成组配置。“特岗教师”的安排要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注意学科结构,科学配置。要按照紧缺学科优先的原则设置岗位。岗位的设置以旗县为单位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1所学校安排“特岗教师”不少于3人。
  四、“特岗计划”实施的资金安排与保障
  “特岗计划”实施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每年1.896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其他津贴补贴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财政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岗教师”中央财政补贴性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性收入的,高出部分由旗县政府承担。
  自治区本级财政负责组织招聘“特岗教师”相关工作费用。盟市负责“特岗教师”岗前培训费用。盟市、旗县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解决“特岗教师”地方性津贴补贴。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负责“特岗教师”的体检费、必要的交通补助和按规定享受的当地社会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统筹经费落实,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各盟市和实施“计划”旗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特岗教师”的各项费用及时足额发放。
  五、特岗教师的招聘
  (一)招聘计划
  2009年我区“特岗教师”招聘计划数为1020名。其中,初中820名,小学200名。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1、招聘范围:内蒙古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区外普通高校毕业的内蒙古生源。
  2、招聘条件:
  (1)以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对于紧缺学科,乡镇中心学校可招聘少量应届普通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年龄在30周岁(1979年7月1日后出生)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报名者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书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从速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为毕业生提供方便。确因特殊情况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先报名参加考试考核,待公布拟聘用名单时再审核其教师资格证书等报考条件。
  (三)招聘办法和程序
  1.“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由自治区教育、人事、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
  2.“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特岗教师”全部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与“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书》。
  3.招聘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旗县、定学校、定岗位)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面试、试讲)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文化课考试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考核(面试、试讲)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需求。自治区教育厅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zgzyz.org.cn)向社会公布各旗县分层次、分学科、分授课语种拟招聘“特岗教师”计划。
  (2)报名审查。应聘者自愿报名。2009年4月28日-5月8日应聘者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将在公布录取名单前进行。
  (3)考试考核。报名人员统一参加自治区组织的专项考试。2009年考试时间为5月30日,考试科目为:汉语授课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蒙古语授课考试科目:语文(蒙)、数学(蒙)。考场设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自治区教育、人事、纪检等部门监督考务工作全过程。自治区将考试成绩以旗县为单位分学科转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考试合格的应聘人员按1:3的比例进行面试和试讲,重点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面试专家组人员名单由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定,专家组组长由特级教师或有威望的教师担任。当地纪检部门参与监督面试考察工作。同时,要组织考核人员进行体检。因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空缺岗位,按笔试、面试成绩排序递补。
  (4)公布名单。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按面试成绩确定拟聘用初选人员名单,报自治区教育、人事等部门审定。教育、人事部门审定前,自治区教育厅委托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复核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通过审查的人员,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和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5)集中培训。相关盟市要对拟招聘人员进行岗前集中培训,时间为3-5天。培训内容为: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教师职业道德、教学方法、新课程理念、安全预防知识等。
  (6)签订合同。实施“特岗计划”的旗县与拟招聘的特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有关情况专题向上级人事、教育、财政、编制部门汇报。同时,要及时为“特岗教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7)上岗任教。实施“特岗计划”的旗县务必于8月底前安排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的人员到协议学校任教。
  六、相关政策
  1.聘任期间,“特岗教师”的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地同级别公办教师的相同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待遇等。“特岗教师”中途离岗后剩余的资金,要滚动进入下期专项经费,仍用于特岗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
  2.“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6]5号)以及《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3.“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符合“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经历。
  4、“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聘期结束后,“特岗教师”报考普通高校研究生,在初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专科类毕业生可免试读成人本科。
  6、“特岗教师”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7、“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可连续计算工龄(教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七、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
  1.“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学校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聘任合同书》的规定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2.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当地学校任教的,经考核合格,当地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人员纳入编制管理,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今后,城市、旗县镇义务教育学校自然减员空缺岗位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对重新择业的,盟市和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3.“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其人事档案由旗县(市、区)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聘学校。预备党员转正、非中共党员要求入党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实施“特岗计划”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岗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4.聘任期间,“特岗教师”因入伍、升学、录取公务员和被其他事业单位录用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同意,报同级人事、财政、编制部门和上级教育、人事、财政、编制部门备案。
  5.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关心“特岗教师”的生活,要为他们提供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特别要注意“特岗教师”任教期间及探亲途中的安全。
  八、加强组织领导
  1.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履行职责。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公开招聘、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施“特岗计划”地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自治区人事部门要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工作;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盟市、旗县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加强联系,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2.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听取实施“特岗计划”旗县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定期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专题汇报本年度“特岗计划”实施情况。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召开“特岗教师”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3.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特岗教师”的人身安全防范工作。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学校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旗县、盟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加强工作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特岗计划”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成效,吸引更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应聘特设教师岗位。要大力宣传各地推进“特岗计划”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教师补充机制。要建立“特岗教师”网站,促进“特岗教师”网上交流,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特岗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加大“特岗教师”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附件2:
  2009年自治区农村牧区初中特设岗位教师招聘计划

序号

        类别

 

旗县

初    中

合计

语文

数学

外语

物理

化学

生物

地理

历史

政治

音乐

美术

体育与健康

劳动技术

社会实践

信息技术

(蒙)

心理健康

合   计

汉授

740

111

93

英146

45

44

26

42

28

25

43

35

62

4

3

29

0

0

4

蒙授

80

 

4

英14

5

7

2

1

1

3

10

6

9

0

0

4

9

5

0

1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汉授

15

4

 

英5

 

 

2

 

2

 

 

 

2

 

 

 

 

 

 

蒙授

 

 

 

 

 

 

 

 

 

 

 

 

 

 

 

 

 

 

 

2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汉授

15

3

3

英4

 

 

 

 

 

 

1

1

2

 

 

1

 

 

 

蒙授

 

 

 

 

 

 

 

 

 

 

 

 

 

 

 

 

 

 

 

3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汉授

15

 

 

英4

 

 

 

 

 

 

4

 

3

 

 

4

 

 

 

蒙授

 

 

 

 

 

 

 

 

 

 

 

 

 

 

 

 

 

 

 

4

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

汉授

15

3

1

英1

1

2

2

 

 

1

 

1

3

 

 

 

 

 

 

蒙授

 

 

 

 

 

 

 

 

 

 

 

 

 

 

 

 

 

 

 

5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汉授

17

4

2

英4

1

1

 

1

1

 

1

1

1

 

 

 

 

 

 

蒙授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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