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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1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
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为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对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的地下建筑物,如地下室、半地下室、配电室、各类泵(站)房、防灾减灾通道、地下通道等配套设施用房,其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对地下空间作为商场等经营性用房的,其面积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市规划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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