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按学期或学年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和地方补贴两个项目,由各市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统一标准。其中,岗位津贴应当根据岗位等级适当拉开差距,地方补贴不分岗位等级按相同标准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义务教育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自主确定分配方式、项目和标准,搞活内部分配。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在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单独安排资金,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并控制在合理幅度内。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执行的班主任津贴按规定的标准一并核入绩效工资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