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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1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照鲁政办发〔2006〕108号和威政办发〔2007〕7号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工资收入中,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后纳入绩效工资。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辖区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各市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对义务教育学校现行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并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

  (三)各市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绩效工资总量一般应在每年1月份核定,由人事、财政部门先核定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再由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辖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办法由各市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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