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威政办字〔2009〕26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威海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威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威政发〔2007〕57号),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确定,对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所有在用机动车(不含农用车、摩托车、外地车)开展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
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尊重科学、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和谐推进的原则。通过治理,进一步减轻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使2010年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对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贡献率比2009年度下降5个百分点。
二、工作内容
1.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市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要严把机动车定期审验关,对经排气污染检测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相关审验手续;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经排气污染检测达标的机动车,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按照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取得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并出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单。检测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3.发放环保合格标志。经市环保部门确认排气达标的机动车,机动车车主凭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单,领取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测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