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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兰州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兰城改〔2006〕1号)办理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要做好与本办法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待遇享受年龄计发月数待遇享受年龄计发月数

55

170

63

117

56

164

64

109

57

158

65

101

58

152

66

93

59

145

67

84

60

139

68

75

61

132

69

65

62

125

70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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