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12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威海市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保障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经销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使用无线电频率,利用无线电波传输声音、符号、文字、图像的各类设备,但公众移动通信手机除外。
第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
工商、公安、质监、海洋与渔业、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
第五条 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经销商,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活动。
第六条 需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经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经销商购买。
第七条 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经销商,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无线电管理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