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兰政发【2009】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已经2009年9月28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明确相应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根据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规模和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负其责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坚持“谁引发、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治理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加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统一组织领导。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水利、房管、城管、安监、气象、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本工作制度,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预防、应急、治理、易发区内新建项目行政审批把关、已有违章建设查处等方面工作。交通、铁路、国资委、教育、林业、两山绿化、园林、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本制度组织做好本行业管辖范围所涉及的地质灾害预防、应急和治理等项工作。
第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土地使用权者,包括所有企事业单位、居民及个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对所使用土地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日常动态观测,积极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参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群测群防、应急避险、工程治理、生产自救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