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审计整改联动制度。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银行等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积极协助落实审计结论。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收缴财政资金、追缴税款、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或者依法提请代扣应上缴财政资金的事项,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停拨或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予以抵缴;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其他任免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协助落实审计结论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和审计建议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计回访和跟踪检查,并在下一次实施审计时检查上一次审计整改的效果。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和建议情况、审计移送事项处理结果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审计结果并落实整改措施的,要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屡查屡犯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单位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消极应付、拒绝整改、屡查屡犯的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作出处理。
(五)实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在做好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对审计整改结果,特别是重点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都要进行公告,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督促审计整改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对拒不整改或屡查屡犯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曝光。
三、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审计整改,落实审计决定。对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组织专项督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