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海上网箱养殖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1500元;
5.海上筏式养殖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300元。
(七)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
使用三等海域的,每年每公顷缴纳1200元;使用四等海域的,每年每公顷缴纳900元。
(八)取、排水口用海
每年每公顷缴纳4500元。
(九)经营性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每年每公顷缴纳9000元。
(十)其他经营性用海
每年每公顷缴纳1500元。
(十一)经营性临时用海
参照同类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缴纳。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人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让所得增值额的40%向转让人加征海域使用金。
本办法所称转让所得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海域转让人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转让海域的海域设施重置费,应当通过资产评估确定。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人出租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超出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部分租金收入的20%向出租人加征海域使用金。
第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招标标底、拍卖底价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属非养殖用海的,超出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部分的款项,留归批准进行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的人民政府;属养殖用海的,超出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部分的款项,市政府分成30%,相关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分成70%。
第九条 除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农业填海造地用海、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非透水构筑物用海和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实行一次性缴纳外,其余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按年度缴纳。
凡实行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前一次性缴纳。
凡实行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前缴纳第一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海域使用权证书年度审核时,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