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及各县级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转移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海域区位、资源、环境状况,以及不同类型用海活动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和收益情况等,原则上通过海域资产评估确定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未经评估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海域使用金:
(一)围海、填海工程用海
1.建设填海造地用海,使用三等海域的,每公顷缴纳105万元;使用四等海域的,每公顷缴纳75万元;
2.农业填海造地用海,每公顷缴纳30万元;
3.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使用三等海域的,每公顷缴纳120万元;使用四等海域的,每公顷缴纳90万元;
4.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使用三等海域的,每公顷缴纳90万元;使用四等海域的,每公顷缴纳60万元;
5.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每公顷缴纳11.25万元;
6.透水构筑物用海,使用三等海域的,每年每公顷缴纳2.1万元;使用四等海域的,每年每公顷缴纳1.65万元;
7.港池、蓄水等用海,使用三等海域的,每年每公顷缴纳4500元;使用四等海域的,每年每公顷缴纳3000元;
8.围海养殖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3000元。
(二)旅游用海
1.经营性海水浴场用海,使用三等海域的,每年每公顷缴纳3000元;使用四等海域的,每年每公顷缴纳2100元;
2.海上游乐场用海,使用三等海域的,每年每公顷缴纳12000元;使用四等海域的,每年每公顷缴纳8100元。
(三)海底电缆、管道及工业用海
1.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4500元;
2.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45000元;
3.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90000元。
(四)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每年每公顷缴纳45000元。
(五)盐业用海
每年每公顷缴纳120元。
(六)渔业增殖、养殖用海
1.海底底播增殖、护养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450元;
2.改变海底自然环境的增殖、养殖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4500元;
3.池塘海水养殖用海,每年每公顷缴纳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