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9〕4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毗邻海域持续从事三个月以上排他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使用海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规定的临时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在一定时限内出让海域使用权时,由海域使用权人按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缴纳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将其海域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海域使用者时,按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缴纳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海域租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时,按规定从租金收入中向各级人民政府缴纳的资金。
第四条 市及各县级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