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项目公益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分帐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
第十八条 公益金资助数额较大的基建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估结果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应在设施的适当位置标注“国家福利彩票公益金捐助”标识。
第二十条 公益金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向市财政及公益金使用部门报送项目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对公益金重点资助项目,市审计部门要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公益金资助项目终止、撤销、变更或改变用途而用于盈利性活动的,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将原资助公益金收回并缴入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原公益金资助部分应归还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五章 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公益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公益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审计结果要向工作委员会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可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公益金、相应扣减公益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公益金资格等处罚,并依法依规查处:
(一)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分账核算的;
(二)瞒报、截留、坐支公益金的;
(三)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转移、挪用、超范围使用公益金的;
(五)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