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和有特殊困难的人给予适当资助;
(六)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能用于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能用于盈利性活动。
第三章 公益金申报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底之前,市级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程序,筛选、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和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公益金使用部门申报的下一年度公益金资助项目,形成部门预算后提交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使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包括专业审查、实地考察、项目答辩、专家评审(评估)论证等,并提出立项意见。立项意见由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提交工作委员会研究。重大资助项目应采取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根据立项意见对市财政部门提交的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委员会审定的公益金资助项目合并到政府基金支出预算中,经批准后下达公益金资助项目支出指标,并拨付公益金。
第十五条 申请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当由公益金使用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一)属于社会福利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的,应当提交:
1.新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新建项目的立项文件;
3.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自筹资金来源;
4.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
(二)属于捐赠社会福利设备器材的,应当提交:
1.设备器材的市场时价表;
2.购置设备器材的预算;
3.设备器材政府采购合同书。
(三)属于资助社会特殊群体的,应当提交:
1.被资助群体的综合情况说明;
2.资助活动方案。
(四)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所需提交材料。
第四章 资助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公益金资助项目确定后,公益金使用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责任人,确保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