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政、残联等公益金使用部门:筛选、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和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公益金使用部门申报的公益金资助项目,编制公益金支出预算,并向市财政部门提报预算;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公益金项目支出指标使用公益金。
(二)市财政部门:汇总公益金使用部门提交的公益金资助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工作委员会批准,形成公益金支出预算;下达公益金资助项目支出指标,拨付公益金;编制公益金年度收支预、决算;对公益金财政专户进行检查。
(三)市审计部门:对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市监察部门:对公益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 公益金来源及管理使用
第六条 公益金包括:
(一)按规定比例从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公益金;
(二)公益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三)上级财政拨入的公益金;
(四)按规定应纳入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公益金除国家和省按比例留成外,按照发行权限,全部由市级留成,全市统筹使用。其中,荣成、文登、乳山三市使用公益金,原则上不超过本级当年福利彩票销售总额的10%的额度。
第八条 公益金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公益金结余原则上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须在下年度预算中体现。
第九条 公益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公益金的使用应细化到具体的社会公益项目,不得切块分配使用。
第十条 公益金的使用要严格贯彻和充分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主要用于:
(一)资助为老年人、孤儿、困难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
(二)资助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服务的各类社会福利事业;
(三)支持社区服务,资助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福利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四)资助受灾和相对贫困地方的社会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