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监督能力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和解、调解和集体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制度,提高复议工作人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琼办发〔2006〕42号)要求,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的新模式。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专人立案、分案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公正性。
(二)构建政府和法院间的行政诉讼工作良性互动机制。建立政府和人民法院间的行政诉讼工作良性互动机制,切实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邀请人民法院对政府涉诉案件进行评估,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应诉案件的种类、重要程度及应诉案件的数量,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政府法制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对各级行政首长的法律培训,提高其应诉工作技能。行政首长未依法组织应诉、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行政首长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强化行政争议化解能力建设。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增强运用和解、调解办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强化政府行政调解职能。加大对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诉讼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行政调解力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调、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严格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按照《
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信息查询,增加政务活动的透明度。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