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制度。对实施2年以上,且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或涉及民生利益的政府规章,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对其社会效益、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实际、不能有效施行的,应及时列入立法计划予以修改或废止。
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审议;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确认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布实施。
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考评机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按照《
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登记工作。将备案考评机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范畴,对不履行法律审核职能或不按照规定报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完善通报制度,定期对全市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情况进行通报,加大层级监督力度,以确保规范性文件报备案率实现100%。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清理中做到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被动清理相结合。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对其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互抵触、依据缺失或者不适应实际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结果,并报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建立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
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科学管理、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能,整合行政执法队伍,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缺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