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交由政府法制机构、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集体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的责任制。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施行满一年后,应当通过公开抽样调查、跟踪调查等多种方式,综合评价行政决策的效果,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
  (六)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怠于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海口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和《海口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七)完善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等相关制度。要继续探索和完善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相关制度,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首席法律顾问附署、备案、委托、授权制度、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管理、立法顾问联系制度等一系列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政府重大决策、法律事务处理的全方位功能,使行政法律服务运行机制更具有操作性。充分利用和整合公职律师资源,探索由公职律师参与处理行政机关法律事务的工作机制。
  四、完善立法程序,推进立法工作
  (一)完善立法程序制度。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执行和政府立法项目的起草、审查工作,积极开展政府立法的听证、专家论证等活动,扩大公众参与范围,使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利益。同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立法,立足全局,努力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以继续推动政府立法工作的改革与创新,积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和机制。加快委托立法制度的建立,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委托社会力量起草,优化立法质量。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