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项财政补助是否按政策补助到受补对象,有无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贪污、挪用财政资金问题,对个人的补助是否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
(七)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施工合同制。
(八)民生工程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功能或取得预期效果。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民生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八条 各级财政、计划、规划、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各民生工程资金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九条 对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各部门、各单位在民生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审计机关依照《
审计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重大问题向同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
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审计机关有权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民生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铜川市民生资金投入政策的落实,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民生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生工程持续、稳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