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民生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扩大政府服务面,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铜川建设而实施的教育工程、就业再就业工程、社会保障工程、住房保障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建设工程、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城乡居民增收工程十大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民生工程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等。民生资金按其用途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和补助类项目资金两大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是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使用以及所产生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条 对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是否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规定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有无拖欠、延压资金现象。
(三)项目资金是否按资金计划投入,有无资金落实不到位或假配套问题。
(四)对应纳入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规范使用。
(五)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按规定方式支付,是否按进度核拨工程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