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
《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
《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保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