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规定》等3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威政办字〔2009〕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规定》、《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等3个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中央、省驻威行政机关。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或保密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保密机构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