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铜政发〔2009〕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防治水土流失,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我市贯彻《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的企业,要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和“统一账户,属地征缴,按比分成”的办法征收、使用和管理水土流失补偿费。
二、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企业水土流失补偿费计征标准为:原煤每吨3元、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
三、水土流失补偿费按月征缴。由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地地税部门,根据企业实际产量在征收税费时一并代为征收。对跨县区开采的企业,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企业要在每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并缴纳上月的水土流失补偿费。企业缴纳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可在所得税前抵扣。
四、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照征收总额省、市、区4﹕3﹕3的比例划解使用。省财政直管县宜君县征收总额的50%留县级使用,10%上解市级。
五、水土流失补偿费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开设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专用账户,用于水土流失补偿费归集和划解。
各级地税部门代征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先缴入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专用账户,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划缴省、市、县三级国库。
六、水土流失补偿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土保持项目支出,结余经批准后结转使用。
七、水土流失补偿费用途:
(一)水土保持预防保护、重点治理、生态修复及沉陷区治理等项目投资;
(二)水土保持项目的配套和补助资金;
(三)水土流失补偿费征管工作业务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