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铜政发〔2009〕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增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供项目建设特别是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土地储备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陈俊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井益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永平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招商局、市建设规划局、市新区管委会、坡头工业园区、黄堡工业园区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永平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白黎明同志担任。
二、各司其职,全力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一)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总负责,市国土资源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土地储备工作由本级政府负责。
(二)市新区管委会、坡头工业园区、黄堡工业园区和有关部门要在每年一季度末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年度发展计划,提出本年度项目用地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项目用地土地储备计划包括项目拟选位置、种类、拟用地规模及各宗地四址、面积等。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上报项目用地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发展中心负责组织有关国有企业开展土地储备,拟储备土地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及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劳动保障、规划、林业、环保、招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土地储备采取“以商补工”办法,科学安排储地比例,工业用地和商服、商品住宅用地各占储备土地量的50%。
(三)已履行相关程序储备的土地,项目单位如需对原定地块位置、种类、规模及四址进行调整的,由提出调整的单位承担相应的变更费用。申请项目用地储备的单位负责项目的落实,并做好储用双方的衔接工作。项目用地储备满一年而未使用的,申报单位次年不得申报项目用地土地储备计划,并承担因土地储备而产生的融资利息等费用。
(四)储备土地出让实行“净地出让”。储备土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用手续经依法批准后,市本级储备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储备土地的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围墙砌护。
三、坚持保重点保急需,提高储备土地报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