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指标。沿海防护林项目的业务指标包括建设成效与项目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实施方案的合理性。
(二)财务指标。包括资金管理、会计规范,计划与资金拨付文件、合同书、验收报告、项目资金的落实到位、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拨付方式和财务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资金支出的合规性等。
第七条 绩效评价等级的确定。评价等级设置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80-94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章 评价的组织方式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包括各县(市、区)自评、市级组织评价二种方式。
(一)县(市、区)自评
县(市、区)自评是指由市林业局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各县(市、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自评并提交“宁波市沿海防护林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见附件2)。
各县(市、区)对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每年八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报送市林业局。自评报告由表格和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包括:基本情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等具体内容。
(二)市级组织评价
市级组织评价是指由市林业局联合财政局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被评价单位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负责撰写、提交“宁波市沿海防护林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见附件3),报告包括:基本情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内容。评价报告分表格和文字说明两部分。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九条 市林业局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项目支出方向和结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沿海防护林计划、支出预算安排和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良的,在安排下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时优先考虑;对绩效差劣的要进行通报,并从严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内容之一。评价结果的优劣与否将作为能否通过验收的前置条件,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