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沿海防护林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林(农业)局、财政局:
为认真做好沿海防护林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沿海防护林建设实际,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沿海防护林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沿海防护林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防护林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省财政厅、林业厅颁发的绩效评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沿海防护林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享受中央和市财政资金补助的沿海防护林在建和完工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三)加强管理,突出效益的原则;
(四)科学合理,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发展和沿海防护林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
(三)预算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上级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
(四)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评价于每年造林结束后进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上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业务和财务两大类指标。(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