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铜政发〔2009〕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加强项目用地管理,坚决纠正个别项目用地征而不用、围而不建,造成土地闲置、资源浪费的行为,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清查
从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5月10日,集中半年时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书确定项目用途、用地面积、投资强度、项目开竣工时间等条件和标准使用土地;是否存在土地闲置和浪费行为等。对清理、清查出的问题及原因等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造册登记,逐宗提出处置意见。
二、依法坚决处置闲置土地
各区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对清理清查出的未按有关规定实施的项目用地,本着“先督促、后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布公告,并逐项目单位约谈,宣传政策规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开工建设,按规定期限完成相应投资额度。经督促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工建设或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完成规定投资额度,造成土地闲置或低效用地的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委会负责,坚决按规定处置。
(一)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收回的,坚决予以无偿收回;对不具备法定收回条件又长期闲置的土地,可采取依法改变建设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政府依法回购纳入土地储备等多种途径进行处置。
(二)因历史原因或土地政策调整,土地供用双方争议较大的宗地,由项目单位与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协商,限期解决;协商后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三、严格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各区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拟定的辖区内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做好落实工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进行公告,向土地使用者发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土地划拨决定书。对土地闲置需按有关规定收缴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君县人民政府依据本通知精神,做好辖区内闲置土地清理清查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