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编造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药生产企业,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中的非法企业、非法产品等;
4、非兽药产品: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违法使用原料药、化工产品等未经农业部批准的产品,人用药物擅自兽用,其他非兽药作为兽药用,兽药类产品当作非兽药使用;
(二)重点单位
1、兽药生产企业:2007年以来列入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的省内外重点监控企业;飞行检查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生产企业;群众举报兽药质量问题突出、对外承担代加工、甚至外卖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非法生产企业。
2、兽药经营企业: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中出现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兽药经营企业;群众举报、省兽药督办单中涉及的兽药经营企业;无证经营单位。
3、兽药使用单位:大型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养殖、孵化企业;骨干动物诊疗单位;承担统一供药行为的兽药使用单位或个人;群众举报、省兽药督办单中涉及的兽药使用企业;兽药残留监控阳性样品来源单位。
(三)重点区域
长期以来兽药产品合格率偏低的市县;曾经出现兽药残留问题的市县;畜牧业主产区和兽药生产企业集中区;动物性产品主要出口地区;兽药经营相对集中及与外省接壤的地区。
三、整治任务
(一)落实GMP,强化兽药生产企业监管。
一是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省局组织兽药GMP验收检查和飞行检查,全年覆盖面达到80%的企业;借助兽药监督员巡视检查,市畜牧局每个季度覆盖面达到90%的企业,县畜牧局每个月覆盖面达到100%的企业。
二是督促企业提高兽药GMP水平,按照农业部新修订的GMP验收标准,帮助企业培训教育和自检,保证兽药GMP质量。
三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列入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实行产品批签发制度;对两次以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停产整顿。
(二)加强兽药经销市场整治。
一是大力推广兽药GSP制度。2009年继续推广兽药GSP,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积极引导,尽快申报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现有经营企业,要逐步加以限制。争取每个县10-20家骨干兽药经营企业全部达到GSP标准。
二是定期开展兽药市场执法检查,省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各市、县对辖区内发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单位,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对兽药使用企业的检查,应结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不定期进行,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50%以上;特别是要抓好经营原料药的经营企业、种畜禽养殖孵化企业、一体化供药的龙头企业的检查。对无证生产、经营企业和假劣兽药等举报信息,应立即查处,不得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