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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2009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2009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牧药发〔2009〕13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规范兽药市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安全,根据农业部《2009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农医发[2009]7号,附件1),和我局《关于印发〈2009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9号)中《山东省2009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们制订了《山东省2009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农医发〔2009〕7号(略)
  2、山东省2009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2:
  山东省2009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和《2009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一是加强派驻监管和飞行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兽药GMP,实现合格兽药出厂;二是继续推进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落实处方药制度,杜绝违禁药物和不合格兽药产品;三是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和故意经营、使用假劣兽药行为,加大对集中供应使用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采取措施净化兽药市场,及时清理不合格兽药产品,提高我省市场兽药产品抽检合格率,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等公布的品种,以及标称防病、治病、促生长等用途,但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其他药物、产品;
  2、假劣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改变配方、改变批准文号、改变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兽药产品,包括2007年以来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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