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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女职工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男职工护理假工资;
  (五)国家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本人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所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从缴费之日起,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
  第十条 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原单位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本人上年度月缴费基数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其享受产假天数支付。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月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参保职工本人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数÷30天)×领取生育津贴天数。
  (一)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90天计发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三)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满24周岁及以上,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生育津贴在90天基础上增加44天。难产的,另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0天护理假工资。护理假工资以本人月缴费基数计发,护理假工资=(参保职工本人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数÷30天)×10天。
  第十一条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下据实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正常产支付2000元,难产支付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支付300元,怀孕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支付5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支付1000元。
  (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最高不超过1200元。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前妊娠并发症、产后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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