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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6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驻呼中央、自治区和市属、市内各区属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旗县按照本办法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和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每年核定一次,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也可以按季或年度一次性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欠缴或少缴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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