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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批“北京市观光休闲农业示范园”评定暨前三批市级园复核工作的通知

  2.3基础设施
  2.3.1有与车位需求相适应的停车场,能够满足游客需要。
  2.3.2有出售农产品、土特产品、旅游商品的售卖厅,产品明码标价。
  2.3.3有便利、整洁、通畅的观光休闲通道,岔路口设有中英文对照指路牌。
  2.3.4有方便游客饮用、洗手、洗水果等的供水设施。
  2.3.5有能满足游客观光休闲过程中需要的休息设施。
  2.3.6有便于游客到达的,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餐饮、住宿设施。
  2.3.7厕所分布合理,清洁卫生,无污物,无异味。
  2.4园区环境
  2.4.1园区绿化美化好,干净整洁,生态环境优良。
  2.4.2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建设,有沼气池或堆肥场地等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2.4.3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注重对中水的再利用。
  3.园区管理
  3.1管理制度
  3.1.1有较为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较好。
  3.1.2有专职的观光休闲管理人员和岗位责任制度,能够对观光休闲经营活动进行统一、有效管理。
  3.2游客接待
  3.2.1设有旅游接待服务中心。接待人员佩戴较为明显的、统一的服务标识,态度热情,服务优良。
  3.2.2有导游员,讲解内容生动,积极普及农业知识。
  3.2.3咨询与投诉管理制度规范,有咨询、投诉接待人员,游客的问讯能得到及时解答。
  3.3宣传促销
  3.3.1有介绍园区的宣传资料,且信息更新较为及时。
  3.3.2适时举办各类具有特色的节庆活动。
  3.3.3与旅行社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或有其他相对稳定的客源。
  3.4安全管理
  3.4.1有安全教育防范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有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处理机制,有经过培训的专职安全员。
  3.4.2危险地段有明显的警示和安全防护设施,有防火、防盗应急措施。
  4接待规模与经济、社会效益
  4.1市场认知度较高,在首都乃至华北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年接待量在2万人次(含)以上。
  4.2年收入(包括门票、采摘、出售农产品、餐饮、住宿等收入)在100万元(含)以上。
  4.3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40人以上,其中本市农民所占比例不低于80%。三、评定程序
  北京市观光休闲农业示范园的评定,采取自愿接受评定的方式。凡符合上述标准,并正常营业的园区,欲申报北京市观光休闲农业示范园,需向所在区县农委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观光休闲农业示范园申报表》,经区县农委推荐,报市农委经济发展处。市农委和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将组织有关专家依照本标准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经在北京乡村旅游网公示后,由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颁发“北京市观光休闲农业示范园”标识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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