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基础设施
2.3.1有与车位需求相适应的停车场,能够满足游客需要。
2.3.2有出售农产品、土特产品、旅游商品的售卖厅,产品明码标价。
2.3.3有便利、整洁、通畅的观光休闲通道,岔路口设有中英文对照指路牌。
2.3.4有方便游客饮用、洗手、洗水果等的供水设施。
2.3.5有能满足游客观光休闲过程中需要的休息设施。
2.3.6有便于游客到达的,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餐饮、住宿设施。
2.3.7厕所分布合理,清洁卫生,无污物,无异味。
2.4园区环境
2.4.1园区绿化美化好,干净整洁,生态环境优良。
2.4.2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建设,有沼气池或堆肥场地等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2.4.3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注重对中水的再利用。
3.园区管理
3.1管理制度
3.1.1有较为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较好。
3.1.2有专职的观光休闲管理人员和岗位责任制度,能够对观光休闲经营活动进行统一、有效管理。
3.2游客接待
3.2.1设有旅游接待服务中心。接待人员佩戴较为明显的、统一的服务标识,态度热情,服务优良。
3.2.2有导游员,讲解内容生动,积极普及农业知识。
3.2.3咨询与投诉管理制度规范,有咨询、投诉接待人员,游客的问讯能得到及时解答。
3.3宣传促销
3.3.1有介绍园区的宣传资料,且信息更新较为及时。
3.3.2适时举办各类具有特色的节庆活动。
3.3.3与旅行社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或有其他相对稳定的客源。
3.4安全管理
3.4.1有安全教育防范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有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处理机制,有经过培训的专职安全员。
3.4.2危险地段有明显的警示和安全防护设施,有防火、防盗应急措施。
4接待规模与经济、社会效益
4.1市场认知度较高,在首都乃至华北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年接待量在2万人次(含)以上。
4.2年收入(包括门票、采摘、出售农产品、餐饮、住宿等收入)在100万元(含)以上。
4.3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40人以上,其中本市农民所占比例不低于80%。三、评定程序
北京市观光休闲农业示范园的评定,采取自愿接受评定的方式。凡符合上述标准,并正常营业的园区,欲申报北京市观光休闲农业示范园,需向所在区县农委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观光休闲农业示范园申报表》,经区县农委推荐,报市农委经济发展处。市农委和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将组织有关专家依照本标准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经在北京乡村旅游网公示后,由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颁发“北京市观光休闲农业示范园”标识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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