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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9〕15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06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87号)要求,进一步抓好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工作,加快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步伐,保障全盟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经行署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工作。按照国务院《生鲜乳收购管理条例》新规定,目前,我盟生鲜乳收购经营主体不合法比例仍占49% ,年底前完成主体合法化改造工作难度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鲜乳收购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普及生鲜乳收购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及时总结推广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清理整顿工作的典型经验和成效,为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和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建立健全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工作组织领导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做好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工作,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生鲜乳收购站主体合法化改造目标。
  二、要切实加快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步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管理标准》、《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硬件建设标准》、《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挤奶操作标准》等三个文件(附后),对现有的主体合法、硬件和管理达标的生鲜乳收购站,在十月底前全部发放相关证件。对经营主体不符合要求的生鲜乳收购站,要加快由合法主体重组整合,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建设,年底前完成发证工作。在改造和整改过程中,凡是基础设施、卫生条件、机械设备、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管理标准》要求的个体生鲜乳收购站,由监管企业认定后向当地农牧业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农牧业部门审核后予以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主体暂不合格的可发放不同颜色的证件)。
  三、要继续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监管企业要进一步分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驻站人员管理,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切实做到“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对奶牛养殖场(小区)防疫管理,重点加强奶牛“两病”疫情的防控力度,对规模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健全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严厉查处调运、倒卖染疫奶牛等行为,严把引进奶牛入口关。生鲜乳收购站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管理标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购行为,保证生鲜乳收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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