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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10.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等次进行处罚:(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2)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1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案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程序和制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应在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基本程序和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完善执法登记、立案审批、法制机构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建立健全执法登记制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执法原由、执法结果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监督。
  健全完善立案审批制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之前应当先经过审批立案程序。遇到紧急情况时或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之前难以做到先审批立案的,应一边报告,一边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健全完善法制机构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件,除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应将案卷材料、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报本机关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后,再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其中,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应作特别说明。建立健全复杂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依法进行复核。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和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包括不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实施行政处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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