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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同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不得将行政处罚权力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部门收入作为执法的目的。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坚持教育为先的理念,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应当轻罚的,不得重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投诉电话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救济途径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详细归纳本单位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对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原则上将每一种违法行为划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5个等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相应的裁量等次,与违法行为等次相衔接,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具体要求是:
  1.一般标准: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等次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处罚裁量基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仅规定罚款,且罚款为幅度性的,一般将罚款平均分为 3个等次,数额较大或者幅度较大的,应当平均分为5个等次。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种行为规定了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当将处罚种类与违法行为等次相应对接,涉及罚款为幅度性的,罚款部分还应当划分3个以上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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