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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和第十四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手续齐备后10日内,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做出合理解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就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的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中途一律不退保。
  第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因不履行本条导致损失扩大,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客观公正的向保险公司报出损失情况及采摘数量,并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查勘定损工作。如有虚报损失、瞒报采摘数量等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 属于集体投保的,投保人要逐一列出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损失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否则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原则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各分项保险标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各自对应的保险金额。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分项保险标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要逐次递减,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条款中所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
  (三)发生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后,如果仍尚存保期,保户同意增保的,可在赔款后做好增保手续,原保险项目不变,增加受损新添置项目部分,按短期费率投保,保险金额恢复到原保险金额。增保时不再享受政府补贴,增保后与原保险期限同时到期。
  (四)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实行二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3-4天的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实际损失程度。
  (五)对于分阶段收获的温室、大棚内的作物,在计算赔款时扣除已收获的部分。
  (六)不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凡发生保险赔款都设立绝对免赔率:墙体、钢架、室内设施绝对免赔率为10%;透明覆盖物、薄膜绝对免赔率为20%。绝对免赔率对应的损失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二、温室、大棚的墙体、钢架、室内设施及透明覆盖物、薄膜损失赔偿标准:
  (一)墙体、钢架、室内设施、透明覆盖物、薄膜发生全损的,按照保险标的、责任在对应保险金额之内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标的、责任分类根据损失比例在对应保险金额之内赔付。
  (二)无论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出险赔偿时,以亩为单位,在对应的损失项目中计算赔款。公式如下:
  1、墙体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比例×损失程度×(1-10%)
  2、钢架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数量比例×损失程度×(1-10%)
  3、室内设施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项目比例×损失程度×(1-10%)
  4、透明覆盖物=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比例×损失程度×(1-20%)
  5、薄膜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比例×(1-20%)
  三、温室、大棚内的作物损失赔偿标准
  (一)温室、大棚内的作物因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事故造成损失的按下表所列标准确定最高赔偿限额:

品种

生长阶段

赔偿标准

全部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

部分损失

瓜果类蔬菜及作物

开花坐果前

对应分项有效保险金额×50%

最高赔偿限额×受损比例

坐果后采摘前

对应分项有效保险金额×100%

已开始采摘后

对应分项有效保险金额×80%

根叶类蔬菜及作物

定植成活后10日内

对应分项有效保险金额×50%

10日后至采摘前

对应分项有效保险金额×100%

已开始采摘后

对应分项有效保险金额×80%

观赏性花卉作物

出苗定植成活后10日内

对应分项有效保险金额×50%

10日后开花授粉有观赏价值生长期

对应分项有效保险金额×100%

有商品价值及部分售出和赠予

对应分项有效保险金额×80%


  (二)绝产:温室、大棚内的花卉、蔬菜及作物全部毁坏,失去商品价值,不能恢复生长,按上表规定对应种类、对应生长阶段的最高赔偿限额赔偿。
  (三)部分绝产:温室、大棚内的花卉、蔬菜及作物部分毁坏,失去商品价值,不能恢复生长,按绝产部分占室、棚内总种植面积的比例,按上表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基数计算赔款。
  (四)非绝产:温室、大棚内的花卉、蔬菜及作物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
  1、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都不同程度受损,在最高赔偿限额的50%内赔付;
  2、轻度损失:叶片受损,程度轻微,在最高赔偿限额的30%内赔付。
  以上赔偿标准中,已采摘部分要在分项保险金额中比例扣除。多种作物混种的按照种类、生长阶段、损失程度分别计算。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均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并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双方各自留存。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日光温室、大棚保险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限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按年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短期费率表只适用于出险后增保时计算保费,增保时不再享受政府补贴,增保后与原保险期限同时到期。

  2009年日光温室、大棚保险费收取标准表

  一、连栋花卉温室、连栋蔬菜及其他作物温室(本表为一年保险期限的保险费收取标准,投保半年的按本表保险费的60%计收)

保险费

总保险

金额

分项保险金额

总保险费

市级补贴

区县、农户交纳

墙体

钢架

设施

透明覆盖物

花卉

连栋花卉温室

1

500

250

250

172000

120000

20000

10000

2000

20000

1.1

550

275

275

189200

132000

22000

11000

2200

22000

1.2

600

300

300

206400

144000

24000

12000

2400

24000

1.3

650

325

325

223600

156000

26000

13000

2600

26000

1.4

700

350

350

240800

168000

28000

14000

2800

28000

1.5

750

375

375

258000

180000

30000

15000

3000

30000

1.6

800

400

400

275200

192000

32000

16000

3200

32000

1.7

850

425

425

292400

204000

34000

17000

3400

34000

1.8

900

450

450

309600

216000

36000

18000

3600

36000

1.9

950

475

475

326800

228000

38000

19000

3800

38000

保险费

总保险

金额

分项保险金额

总保险费

市级补贴

区县、农户交纳

墙体

钢架

设施

透明覆盖物

蔬菜

作物

连栋蔬菜及其他作物温室

1

460

230

230

162000

120000

20000

10000

2000

20000

1.1

506

253

253

178200

132000

22000

11000

2200

22000

1.2

552

276

276

194400

144000

24000

12000

2400

24000

1.3

598

299

299

210600

156000

26000

13000

2600

26000

1.4

644

322

322

226800

168000

28000

14000

2800

28000

1.5

690

345

345

243000

180000

30000

15000

3000

30000

1.6

736

368

368

259200

192000

32000

16000

3200

32000

1.7

782

391

391

275400

204000

34000

17000

3400

34000

1.8

828

414

414

291600

216000

36000

18000

3600

36000

1.9

874

437

437

307800

228000

38000

19000

3800

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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