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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三、盗窃;
  四、病虫鸟害及施肥(药)不当;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四条 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7%,保险费70元。

品种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

市级补贴

农户交纳

西瓜

1000

7%

70

35

 

保险期限

  第五条 西瓜保险的责任期限,自西瓜坐果投保后的6月1日零时起至7月10日24时止,保险期限共计40天,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公司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手续齐备后10日内,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做出合理解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就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的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中途一律不退保。
  第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因不履行本条导致损失扩大,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要加强灾后的田间管理,及时采取抗灾救灾措施,尽量减少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向保险公司申报受灾损失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款时,应提供保险单、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否则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西瓜遭受雹灾后,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生长期及实际损失程度和数量计算赔款。
  如果发生一次以上赔款,有效保险金额要逐次递减,累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已采摘过的瓜地受灾后,出售的西瓜要按照比例从总保险金额中剔除。
  第十六条 已开花正在形成果实的地块,在保险期限内遭受雹灾,实地查勘后,在有效保险金额的50%以内酌情赔付。
  第十七条 每亩成熟度在60%以下的西瓜,因雹灾全部绝产,按有效保险金额的70%计算赔付;部分绝产,按绝产部分所占有效保险金额比例的70%计算赔付。非绝产,按不同受灾损失程度及损失比例计算赔付,但最高赔款不超过有效保险金额的70%。发生损失后在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
  第十八条 每亩成熟度在60%以上的西瓜,因雹灾全部绝产,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付;部分绝产,按绝产部分所占有效保险金额比例计算赔付。非绝产,按不同受灾损失程度及损失比例计算赔付,但最高赔款不超过有效保险金额的80%。
  第十九条 受损的西瓜若有残值要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受灾的实际情况,如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或追回多付的赔款,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均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并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双方各自留存。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西瓜保险条款解释

  有效保险金额:受灾当日的有效保险金额是计算赔款的基数,当日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并按比例剔除已采摘西瓜后的剩余保险金额。
  累计赔偿金额:发生一次以上赔款时各次赔款数额的总和。
  绝产:同一地块西瓜遭受雹灾,损失严重全部毁坏西瓜不能继续生长的。
  部分绝产:同一地块西瓜遭受雹灾,其中部分损失严重,西瓜不能继续生长的。
  非绝产:西瓜遭受雹灾后,仍能继续生长的。

5、苹果种植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种植、生长管理正常、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的果园,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冰雹及六级(含)以上风造成果品的损失。损失标准为果品不能继续生长,无食用价值。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苹果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冰雹、六级(含)以上风责任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鸟啄、自然落果或人为因素造成果品的损失;
  二、由于冰雹、大风造成果品等级下降而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果树树木及枝叶遭冰雹、大风损毁而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分为以下两档,投保人可自行选择一档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所选定档的保险金额标准计收。

品种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

市级补贴

农户交纳

苹果

2000

9%

180

90

 

4000

9%

360

180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保险期限自6月1日零时起至9月30日24时止,晚熟品种保险期限最晚至10月31日24时止,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公司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和第十四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手续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做出合理解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就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的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中途一律不退保。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科学管理方法,做好田间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因不履行本条导致损失扩大,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客观公正地向保险公司报出损失情况及采摘数量,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如有虚报损失、瞒报采摘数量等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损失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否则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由于六级(含)以上风、冰雹造成果品落地、雹痕明显,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果部分投保,则按照投保亩数占全部种植亩数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七条 不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凡发生保险赔款都设立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为15%。绝对免赔率对应的损失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赔偿时,根据雹灾及大风的强度造成果品受损程度及数量,以投保的亩数、株数为依据,经现场查勘受损的株数及受损程度比例折成亩数计算。
  第十九条 全部损失时,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仍要计算绝对免赔率,扣除相应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偿。
  部分损失时,每亩赔偿金额以有效保险金额为计算基数,按实际受损程度占每亩保险金额的比例及免赔率进行赔偿。
  轻微损失时,零星的果品及叶面受损,酌情每亩在100元以下进行赔偿(不再进行免赔率计算)。
  第二十条 如果发生一次以上赔款,保险的有效保险金额要按照已付赔款时的受损程度比例逐次递减。
  有效保险金额=原保险金额×(1-已付赔款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如果受损的果品有残值,应在每次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已采摘部分果品的果园,在赔款时要按采摘部分占保险金额比例相应扣除。已采摘90%到完毕的果园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提交法院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均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并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双方各自留存。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桃种植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种植、生长管理正常、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的果园,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冰雹及六级(含)以上风造成果品的损失。损失标准为果品不能继续生长,无食用价值。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桃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冰雹、六级(含)以上风责任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鸟啄、自然落果或人为因素造成果品的损失;
  二、由于冰雹、大风造成果品等级下降而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果树树木及枝叶遭冰雹、大风损毁而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分为以下两档,投保人可自行选择一档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所选定档的保险金额标准计收。

品种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

市级补贴

农户交纳

2000

9%

180

90

 

3000

9%

270

135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保险期限自6月1日零时起至9月30日24时止,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公司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和第十四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手续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做出合理解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就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的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中途一律不退保。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按照科学管理方法,做好田间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因不履行本条导致损失扩大,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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