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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的通知
(京政农发〔2009〕4号)


郊区各区县农委、有关保险公司:

  现将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北京市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
统颁条款(试行)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OO九年二月



  目录

  一、北京市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明细表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
  1、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2、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3、豆类作物种植保险条款
  4、西瓜种植保险条款
  5、苹果种植保险条款
  6、桃种植保险条款
  7、梨种植保险条款
  8、葡萄种植保险条款
  9、柿子种植保险条款
  10、露地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11、日光温室、大棚保险条款
  12、种猪养殖保险条款
  13、生猪养殖保险条款
  14、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15、肉鸡养殖保险条款
  16、肉鸭养殖保险条款

一、北京市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明细表



  计量单位:元/亩、元/头、元/只

序号

品种

保额

费率

保费

1

小麦

500

7%

35

2

玉米

400

8%

32

3

豆类

500

7%

35

4

西瓜

1000

7%

70

5

苹果

2000-4000

9%

180-360

6

2000-3000

9%

180-270

7

2000-3000

9%

180-270

8

葡萄

2000-3000

8%

160-240

9

柿子

1000-2000

7%

70-140

10

露地蔬菜

700

7.12%

50

11

第1类

A连栋花卉温室

每亩172000元

墙体120000元

2‰

500

钢架 20000元

室内设施 10000元

透明覆盖物2000元

6%

花卉20000元

4‰

B、连栋蔬菜及其他作物温室

每亩162000元

墙体120000元

2‰

460

钢架 20000元

室内设施 10000元

透明覆盖物2000元

6%

蔬菜及其他 10000元

4‰

第2类

日光型砖墙结构温室

每亩10000元

墙体 4000元

4‰

208

钢架 3000元

薄膜 1500元

6%

作物 1500元

第3类

日光型镀锌管钢筋结构大棚

每亩7500元

钢架 5000元

4‰

170

薄膜 1500元

6%

作物 1000元

12

种猪场种猪

2000

6%

120

能繁母猪

2000

6%

120

13

生猪

700

5%

35

14

奶牛

4000-7000

5%

200-350

6%

240-420

15

肉鸡

1-17

1%

0.17

16

肉鸭

1-18

 

0.15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

1、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小麦,生长管理正常,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小麦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的小麦在生长过程中,由于冰雹、火灾、六级(含)以上风、暴雨形成的洪涝、倒伏造成减产形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对投保小麦的投入成本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小麦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三、盗窃;
  四、病虫鸟害及施肥(药)不当;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四条 每亩保险金额500元,费率7%,保险费35元。

品种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

市级补贴

农户交纳

小麦

500

7%

35

17.50

 

保险期限

  第五条 小麦保险期限,从保险签单的次日零时起到作物收割完毕时止,或以各区县事先约定期限为准。

保险公司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和第十四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手续完备后10日内,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做出合理解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就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的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中途一律不退保。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适时进行播种、施肥、浇水、锄草、防治病虫害、排涝、抗旱、收获等工作,加强生产管理,保障小麦的正常生长。
  第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因不履行本条导致损失扩大,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处理残值和改种。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向保险公司申报受灾损失情况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小麦的灾后查勘定损工作。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损失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否则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赔偿标准:
  一、赔偿的原则:
  (一)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表

小麦生长期

赔偿金额

全部损失(绝产)

部分损失(部分绝产)

返青期

每亩保险金额×40%×受损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40%×损失率×受损面积

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60%×受损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60%×损失率×受损面积

灌浆期

每亩保险金额×80%×受损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80%×损失率×受损面积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受损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100%×损失率×受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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