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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9年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失效]

  (五)其它附件(包括项目主要实施区县或乡镇的工作及技术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操作规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其它有关资料等)。以上材料,除完成人、鉴定委员签字等外,均须用A4纸打印,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另报申报项目简介20份。
  推荐部门在统一上报项目材料的同时,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分专业报送年度申报项目汇总表。
  此外,各项目申报单位需由推荐部门统一组织通过“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科技管理申报系统”(kjxm.bjnw.gov.cn/root1)进行网上远程申报。第十条 申报截止时间:每年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查及评审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上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第十二条 初评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申报一等奖的项目,由专业评审组组织主要完成人进行答辩。
  初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到会有效,初评结果须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为缓评或不予授奖的,视为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 评审
  推广奖的评审实行比例控制,原则上每年获奖项目中一等奖不超过15%,二等奖不超过35%。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为一、二等奖的项目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复核。
  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到会有效。表决结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到会委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初评和评审实行回避制。
  专业评审组或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作为申报推广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在专业评审组或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评议时应回避。
  第十五条 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告。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奖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000元、5000元、3000元。奖金应按项目主要完成人贡献大小分配。

第六章 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

  第十七条 推广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材料寄出时间为准)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书采用统一的格式),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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