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奖以奖励国家级、市(部)级和区(县)级农业示范推广计划项目为主,兼顾其它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 评奖标准
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二等奖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
一等奖:
(一)总体技术居国内先进和本市领先水平,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达国内领先水平,并有长远发展前景;
(二)组织管理科学规范,推广方式和方法先进;
(三)技术推广规模很大、覆盖面很广,在全市或全县(区)应用非常广泛,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对全市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
二等奖:
(一)总体技术水平达本市先进,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居国内先进水平,并有长远发展前景;
(二)组织管理科学规范,推广方式和方法较先进;
(三)技术推广规模大、覆盖面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对全市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
三等奖:
(一)总体技术较当地现有技术先进,并有一定发展前景;
(二)组织管理较规范,推广方式和方法有所改进;
(三)技术推广规模较大、有一定的覆盖面,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对当地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推广奖的科技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该项科技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前或推广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试验、示范工作,为进一步推广应用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2已在生产中有了相当面积(规模)的推广应用,并经2年以上的检验证明是有效的;
3该项科技成果完成时间距申报截止时间在一年之内;
4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生产的农产品质量达到有关标准;
6无重复报奖内容;
7成果无争议。
(二)申报推广奖的科技成果必须通过项目验收或者成果评估。
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计划内项目,必须经过计划下达部门组织的验收,并提供验收意见。
非计划内项目,必须通过成果评估。成果评估包括市和区(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结题项目的评审、评估等,并提供鉴定(评审或评估)意见。成果评估专家组应由5名以上副高级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要对项目的技术水平、推广前景、推广规模及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科学的评价。
项目验收或者成果评估必须是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一年内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