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具体品目
1.木制综合家具类:包括木制桌、柜、茶几类,工作位类,椅类,沙发类,其他木制综合家具。
2.钢制综合家具类:包括文件柜类,书架类,桌类,保险柜(金柜)类,密集柜,其他钢制综合家具等。
3.教学家具:包括教室桌椅类,计算机桌椅类,阅览室桌椅类,餐厅桌椅类,柜类,板式公寓家具类等。
(二)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限额及要求
凡列入小额办公家具品目目录内,单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可实行定点供货。采购人按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到中标供应商处采购。如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需要从中标供应商以外或其服务范围以外采购的,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批。
(三)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有效期限
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有效期为2009年6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
三、办理第二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程序
(一)政府采购合同采购的签订
采购人采购限额内小额办公家具的,可实行定点供货。采购人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复政府采购计划后,按不低于中标优惠率计算的价格直接至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供应商及采购人须签定供货合同(格式可登录广西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下载),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二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和违约处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小额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定点供应商今后年度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投标时的评标要素之一。
(二)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由自治区财政厅停止该供应商定点供货资格并取消其下一次定点采购投标资格。
1.中标产品市场上价格低于定点供货优惠后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