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鼓励我盟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及经纪机构(公司)的总量暂不设限,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登记注册。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设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盟商务局负责向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的申请人出具是否符合本规划的证明。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设置条件。各类企业除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条件外,按照各自经营活动范围应具备以下条件。二手车交易市场:营业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租用土地需签订合法租用合同,租期不少于10年;设有交易手续办理大厅、车辆展示区以及可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交易市场内具备为客户提供二手车鉴定评估(必须是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转移登记、保险、纳税与相关手续一站式办理服务的条件。具有1名以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以及1名以上具有汽车专业知识的技术管理人员(专业人员不能在其它企业兼职)。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收购和销售经营活动,要求场所固定,场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具有1名以上二手车鉴定估价师。
二手车经纪机构(公司):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经纪或代理等经营活动。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场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经营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各类拟设立及已设立二手车流通企业均应符合相关设立条件。已设立的企业整改规范工作务于一年内完成(至发文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完不成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规范设立程序。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经纪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符合设立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经纪企业依法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在取得营业执照1个月内向盟商务局备案,填写“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盟商务局备案后15日内报自治区商务厅。取得营业执照,经备案的企业于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
(三)加强部门监管。为切实保证我盟二手车流通行业规划的贯彻实施,盟商务局要会同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监管,实行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率。
盟商务局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我盟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协助自治区商务厅把好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企业的前置审核关,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其他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做好备案制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二手车信息统计工作。